十年坎坷行:合作社法人代表直面违法强制拆除之困

admin 3213 2024-09-25

2024 年 9 月 24 日消息,贵州省安龙县一场持续近十年的行政诉讼纠纷引起广泛关注。合作社法人代表李某念在生猪养殖方面曾屡获佳绩,其经营的养殖场曾是当地的先进典范。然而,2016 年 12 月,安龙县龙广镇政府在李某念毫不知情和张贴任何征收决定与拆迁安置补偿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对李某念的养殖场进行了强制拆除,并指出原审生效判《一审判诀》因为就本案的判决从未履职尽责,导致当事人至今仍在为自己的权益奔走伸冤。

李某念的养殖场成就斐然

2009 年,经安龙县农业局批复,李某念成立了安龙县联合科技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理事长。在经营期间,养殖场收获众多荣誉,荣获 “扶贫开发工作先进单位” 称号,被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授予 “州级龙头企业” 称号,其产品被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李某念本人也被评为 “黔西南州生猪养殖能手”。该养殖场还获得了农业部、省农业部门、州农业部门等颁发的证书和支农资金,成为省、州、县的先进养殖场。

违法强制拆除引讼久未决

2016 年 12 月,李某念的养殖场在未获任何征收拆迁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养殖场瞬间化为废墟。此后,李某念就该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所有的行政赔 偿判决书均未形成生效判决。2018 年 9 月 6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行终 882 号行政判决,确认黔西南州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李某念向黔西南州政府申请行政赔 偿,然而对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赔 偿决定。于是,李某念将黔西南州政府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给予合理损失赔 偿。2019 年 3 月 6 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 23 行赔初 2 号行政赔 偿判决书,判定黔西南州政府赔 偿李某念损失总计 2360907 元。李某念对该判决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 2 月 17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行赔终 300 号行政赔 偿裁定书,撤销(2020)黔 23 行赔初 34 号行政赔 偿判决,并发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20 年 8 月 24 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 23 行赔初 34 号行政赔 偿判决书,判决黔西南州政府赔 偿李某念损失 3686950.84 元。同年 12 月 25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行赔终 314 号行政赔 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黔西南州政府赔 偿李某念损失 3701167.03 元。二审判决后,李某念依法申请再审。2021 年 11 月 24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行赔申 162 号行政赔 偿裁定书,驳回李某念的再审申请。李某念又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2022 年 4 月 19 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黔检行监 [2022] 17 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新证据引发对原审判决质疑

如今,李某念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他认为原审生效判决及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查申请。李某念取得了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义龙新区分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该告知书显示,李某念养殖场所在土地于 2018 年才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证明 2016 年 12 月被强制拆除时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由此,原审判决所依据的 2013 年印发的两个补偿安置方案,即《关于印发义龙新区城市开发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义管通[2013]5 号)和《黔西南州义龙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义龙新区城市开发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部分拆迁标准的通知》(义管通[2013]9 号),被质疑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文件,不应作为案件赔 偿标准依据。此外,李某念还取得了 2023 年拍摄的被违法强制拆除区域现场图片证据,显示该区域土地闲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不具合法性和前提,违反比例原则。

原审判决被指存在问题

李某念指出,原审生效判决未查清养殖场所在区域是否存在合法征收行为,也未查清两个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且将违法征收与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混为一谈,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原审判决将上述两个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确定为赔 偿标准,被认为适用法律错误。李某念强调,这两个方案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不应作为赔 偿标准。而且,原审适用时隔多年的补偿方案,无法弥补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不符合行政赔 偿立法本意和全面赔 偿原则。此外,原审判决未依法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依法清点养殖场财产并保护证据,导致财物被毁坏掩埋。原审法院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反而认定李某念有过错,对损失酌情认定,与实际损失相差巨大。2021 年 3 月 21 日,李某念获得了北京德盛宏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其中涉及的安置补偿以及养殖场损失共计 19931634.05 元。

同一案件不同判决引关注

在兴义市桔山镇酸枣村,2014 年 8 月 10 日,一位村民的合法房屋旁 875.84 平方米钢架棚被一群人围住,其中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不明身份人士。村民手持兴义市城乡规划局《决定书》,解释主管部门给了七天自行拆除时间,现在才三天,应让其自行拆除以减少损失,但诉求被忽视。村民报警后得到 “政府行为,公安无法管理” 的回应。钢架棚瞬间被推倒,物品被埋废墟。更过分的是,村民的合法房屋也被破坏,废墟渣土被推到院中,房屋房顶被砸漏,一家人有家不能回,承受巨大损失和精神伤害。幸运的是,强制拆除行为被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2016)黔 23 行初 12 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然而,村民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申请两个月后仍未得到答复。于是,村民将黔西南州政府诉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 偿合理损失。2017 年 5 月 8 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 23 行赔初 2 号行政赔 偿判决书。

合作社法人代表呼吁公正判决

李某念认为,原审应结合违法情况,综合适用《国家赔 偿法》规定,按照有利于其获得充分赔 偿的原则,参照委托评估机构的报告确定赔 偿标准。在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前,李某念曾多次向县、州公安局报警并递交申请书,但强制拆除依旧发生。强制拆除行为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构成重大违法,导致优秀养殖场不复存在,影响当地支农项目和生猪供应市场稳定。这场持续近十年的行政诉讼纠纷,关乎李某念个人权益和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期待有关部门认真审查复查申请,作出公正判决,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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